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670號
原 告 曾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雪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遷讓房屋等之訴,其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13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41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880元,並命原告補繳,惟原告起訴時已自行
繳納裁判費1,000元,本院核定命原告補繳時未扣除,致原
原告共繳第一審裁判費2,880元,則原告有溢繳裁判費1,000
元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