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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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三號
原告佩瑪實業有限公司設台南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 許碧娥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清池
法官林臻嫺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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