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六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0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鄰居關係,因不滿其配偶與乙○○○曾有糾紛,而懷恨在心,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前,趁乙○○○工作不注意之際,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毆打乙○○○頭部,致乙○○○受有左側頭額瘀腫約2X0.5公分、左臉頰瘀腫傷等傷害,案經乙○○○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公訴人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鄧希賢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