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錢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被告懷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乙○○理人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萬元整及自本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等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等應負擔費用將本案判決內容全部刊載於中國時報與經濟日報。
⒊第一項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二)陳述:引用於刑事訴訟程序之陳述。
(三)證據:引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