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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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陳詩如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晉榮 即 許振旺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9,5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0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