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2號上訴人台灣貝兒生技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08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帥嘉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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