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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