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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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3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被   告  林正盛林火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0
9年度板小字第378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92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8日起至民
國94年1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自民國94年12月8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按週年利率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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