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永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依同法
第436條之32、第436條第2項規定,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
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0日對被告提起返還借款
之訴訟,惟被告已於110年1月17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
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