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 理 人  許世雄
相 對 人  王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
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僅附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回
饋金催告函」,漏未附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應予補充更正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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