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小調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相 對 人 林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
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於高雄市大社區,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亦位
於高雄市大社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
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在卷可稽,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