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六號
聲請人台南縣柳營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戊○○相對人己○○法定代理人 鄭美惠 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三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拾柒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及訴外人 蘇朝榮蘇珍宏 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四四六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六十七萬三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三四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一二八0號假扣押執行查封相對人財產在案。又原債務人蘇朝榮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死亡,其配偶 趙秀賢 及第一順位繼承人 蘇維鈞 均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 蘇三府 、蘇蔡蕊亦已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中, 蘇政士 、蘇珍宏、 蘇珍汐蘇秀英 亦均死亡,應由相對人丁○○、乙○○○、甲○○○繼承;另原債務人蘇珍宏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死亡,其配偶鄭美惠拋棄繼承,而其子女戊○○、己○○則聲請限定繼承,嗣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而其而聲請人另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丁○○、乙○○○、甲○○○、戊○○、己○○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存證信函各一件、回執影本五件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三四一號提存卷宗查核屬實,且相對人未對擔保金為任何訴訟上之請求,亦經本院查核明確,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覆表一紙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富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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