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凌麗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受讓金額新臺幣268,043元已包含本金及利息,請釋明為何逕以該金額為計息本金?受讓債權中,本金及利息金額各為何?並陳明該已結算利息之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利率)及聲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應以扣除利息之金額為本金)。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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