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云云,惟聲請人於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其名下有房屋2棟、土地8筆、每月兒女給付扶養費共新台幣(下同)14,000元等,雖嗣後提出每月兒女各給付扶養費5,000元之切結書而證明其收入下降,但觀其戶籍謄本可知聲請人與兒女同住,兒女應有共同負擔家庭費用,則參以本件聲請清算之裁判費僅1,000元,非屬鉅金,聲請人縱使收入不豐,亦應足以支付,是依聲請人提出之事項,經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存在,自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喜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