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8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000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前經本院認為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被告為外國人,多次入出國境,另有共犯DOM、STEVEN之真實年籍尚未臺明,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串證、湮滅證據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9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8年12月14日訊問後,自99年12月23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2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99年2月8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