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17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 勇仲興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林珪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就下列事項為補陳:
㈠、就原告乙○○○部份確認聲明內容(原告98年12月18日變更後之聲明,僅說明原告丙○○之請求內容)。
㈡、請原告補陳本件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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