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77號上訴人 鄭修德 被上訴人 鄭惠停
翁彥欽 翁湘婷 翁湘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