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 楊德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低收入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4日送達於原告。原告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91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38號裁定駁回確定,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起訴程式,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孫奇芳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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