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37號上訴人即被告A01法定代理人A01之父
A01之母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美麗
葉絹絹羅 蔡美娥 蔡碧芳 周鴻來 周宜 佳周宜和 柯立彬 (即 蔡嫦娥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437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5,25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37,000元/平方公尺×13.25平方公尺=1,81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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