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04號上訴人 吳天鵬 被上訴人 陸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