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53號
原   告 亨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雨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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