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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