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繼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聲繼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繼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得依繼承之法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人,僅限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至非屬被繼承人之人,則無「聲明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之權利,合先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雖向本院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三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死亡)之遺產。然查,聲請人僅屬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並非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等節,已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一年度管字第二七號事件卷宗查明清楚,並影印相關事證附卷,則聲請人乙○○聲請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出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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