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九三號
原告丁○○被告臺利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
李美寬 律師被告戊○○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十一樓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
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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