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九О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宏祥利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代表人 傅增榮 右列被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應更正為「宏祥利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汽車所有人,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處罰鍰新台幣壹萬玖仟元,並記汽車違規記點壹次」。理由欄第五點第(三)項倒數第二行罰鍰金額應更正為「一萬九千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認定異議人裝載貨物超重部分為八點七四公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應處罰一萬九千元,故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罰鍰金額部分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