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761號債權人 黃晟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楊智丞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提債權釋明文件。(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及請求營業損失、購車補助、精神補償金之依據)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或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修車費用、營業損失、購車補助、精神補償金之具體數額)。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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