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台北比佛利龍家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癸○○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等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相對人丁○○、丑○○、丙○○、
己○○、寅○○、壬○○、庚○、戊○○、子○○、辛○○、甲
○○、 何易珠美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