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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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3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00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