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6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3,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4,300元。原告已繳500元,尚欠3,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