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1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
,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係
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故法院依該條
規定停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此
有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其刑事所涉過失
傷害部分,正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
字第719號偵查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聲請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等語。惟查,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
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
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
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
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
足當之。倘當事人係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
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
法院79年臺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所據以提
出聲請之事由,顯非本件訴訟繫屬中涉有犯罪嫌疑,致足以
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自無從依其聲請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另本件聲請人所持之他訴訟即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
,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固為本訴訟之先決問
題,惟此項法律關係之成立,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與認定,
是本件亦無依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件核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原告聲請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即屬無由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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