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東小字第1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
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涂曉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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