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自應命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業有刑事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附卷可稽,是被告既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則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