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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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消債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再抗告人 蔡錦麗 上列再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條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參照)。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遵期補正前開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許碧惠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