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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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72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政 選任辯護人 王建智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詹文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2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部分,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5年
6月24日」部分,係「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之誤植,而前開文字僅係判決日期誤寫,並不影響判決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