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039號上訴人森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春子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上訴人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複代理人 杜唯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森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溫春子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森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溫春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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