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01號原告 許志文
一、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起訴狀⓵所載明被告名稱有誤(被告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起訴狀誤載為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⓶漏未記載被告代表人(被告代表人姓名為 吳季娟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1.補繳新臺幣三百元,2.並更正被告正確名稱及補正其代表人姓名、裁決字號,3.另於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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