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3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寧
謝佩蓉 被告美少女化粧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增淇
劉良德 謝宏佑 吳寶瓊 賴玉超 被告范增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民事訴訟之裁判,就被告美少女公司有無經合法代理而得裁判,悉以另案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而於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該事件之原告撤回訴訟而終結,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據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