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梓秦被告籃佳萍被告曾詠瑋被告籃嘉誠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梓秦、籃佳萍、曾詠瑋、籃嘉誠均無罪。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 方玉輝 、 羅麗君 共同在臺南市○○區○○路
0段000號經營「食客燒烤店」。被告籃佳萍、徐梓秦、曾詠瑋於民國107年8月11日凌晨3時許,前往「食客燒烤店」消費,徐梓秦因細故與其他顧客 施泰宏 、 曹南展 發生爭執,嗣被告籃嘉誠抵達後,被告籃佳萍、徐梓秦、曾詠瑋、籃嘉誠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以言語向方玉輝、羅麗君恫稱:「店明天不用開」等語,致方玉輝、羅麗君聽聞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籃佳萍、徐梓秦、曾詠瑋、籃嘉誠均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四人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四人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方玉輝、羅麗君之指述、店內監視錄影光碟暨勘驗報告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四人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方玉輝、羅麗君夫妻發生爭執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有何恐嚇犯行,均辯稱:沒有說「店明天不用開」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與被告係處於對立地位,其提起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878號、第298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告訴人方玉輝、羅麗君夫妻於本院審理時固均結證稱:被告
四人於上開時地均有以言語恫稱「店明天不用開」等語(本院卷第307至317頁)。然證人方玉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你看到他們砸店,又聽到他們說店不要開了,還有說老大是西瓜郎,這樣是否會讓你覺得害怕?)我一開始也沒有理會他們,我一開始以為他們是在開玩笑,因為打完就算了,後來當天我們去開店的時候,大約有100多人來圍店,警察都有錄起來,警察也有來作證,後來 陳威均 、 胡嘉峰 各判八個月,恐嚇罪八個月。」等語(本院卷第309頁),且另案被告陳威均、胡嘉峰於107年8月11日晚間7時許,率眾包圍上開「食客燒烤店」,對方玉輝、羅麗君恐嚇取財未遂,陳威均、胡嘉峰各遭判處有期徒刑8月等情,亦有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判決可參(本院卷第85至110頁);是依告訴人方玉輝所述,其於上開時地聽聞「店明天不用開」等語,是否即心生畏懼,抑或是因同日晚間另遭他案被告陳威均、胡嘉峰圍店方而畏懼,已有可疑。
㈡被告四人固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夫妻發生肢體衝突,有台灣
台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偵卷第203至291頁)為證;然觀諸該勘驗報告,僅有錄影翻拍動作畫面,並未錄到案發現場之聲音,亦據證人方玉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監視器畫面不能聽到聲音,只有影像等語(本院卷第311頁),是本案除告訴人指述外,並無其他證據為佐證,故無從判斷告訴人有關恐嚇之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
五、綜上所述,被告四人是否有本案恐嚇犯行,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四人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四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呂舒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卓穎毓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