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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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國家文官學院法定代理人郝培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萬0,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