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歐俊慶 原名 歐嘉鴻 .
訴訟代理人  李津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秀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