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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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為商號法人,提起民事小額事件,依法並無以該
定型化契約條款為合意管轄之適用,民事訴法第436條之9定
有明文,核先敘明。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甲○○之住所
地即已設在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之5,此有被
告戶籍謄本在卷足按,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該被告住所地所轄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准 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依
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