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19號

聲請人 彭秀苗

榮興華

榮愛華

榮筱華

上列聲請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提出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83號通知,並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予本院,惟未敘明聲明事項為何,經本院於114年5月7日、同年6月1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㈠請 陳明 本件究為聲請分割遺產或陳報遺產清冊。㈡如為陳報遺產清冊,請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㈢承上,敘明本件聲請人為何,並提出被繼承人 榮文泉 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㈣提出被繼承人榮文泉之遺產清冊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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