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19號
聲請人 彭秀苗
上列聲請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提出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83號通知,並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予本院,惟未敘明聲明事項為何,經本院於114年5月7日、同年6月1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㈠請 陳明 本件究為聲請分割遺產或陳報遺產清冊。㈡如為陳報遺產清冊,請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㈢承上,敘明本件聲請人為何,並提出被繼承人 榮文泉 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㈣提出被繼承人榮文泉之遺產清冊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