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406號
原   告  蕭鳴林蕭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譯德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841元,應徵收裁判費3,2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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