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流星花園」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調偵字六三九號被告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押物品即盜版「流星花園」光碟一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調偵字第六三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之盜版「流星花園」光碟一片(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綠保管字第六七五號),確為供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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