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41號原告 彭垣宏 被告 李明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明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明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65,154元,應繳裁判費25,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923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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