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本件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清償期屆至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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