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己○○
庚○○戊○○丙○○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三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顯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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