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30號聲請人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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