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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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4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嘉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嘉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嘉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2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