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230號聲請人 鐘玉麟 相對人恩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鐘玉麟人即清算人4樓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7條亦定有明文。另就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清算程序,清算人除須依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以書面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外,清算人尚須於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惟並未附具聲請費用、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1年8月6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僅補正聲請費用、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並陳稱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任期業於99年4月29日屆滿,並未另行選任新一任監察人。且監察人之一 鄭淑芬 因相對人遭主管機關強制撤銷登記而去職,現無法取得聯繫,另一監察人亦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故無從補正監察人之審查簽署文件,且上開財報既經股東會審認,其合法有效性並不因未經監察人用印而有所變異或歸於無效。惟查,監察人任期屆滿或全體解任等無從行使監察人職權時,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就此部分聲請人並非無法補正。另股份有限公司中監察人與股東會分屬不同組織,其權利義務亦不相同,監察人執行職務致公司或第三人有損害時,監察人尚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與股東會之權責並非可相互替補,難謂上開應補正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業經股東會審認即可補正無監察人審查之瑕疵。綜上,聲請人迄未依法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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